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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客运公司因动态监控未及时提醒驾驶员被顶格处罚

更新时间:2022-08-12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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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某客运公司因动态监控未及时提醒驾驶员被顶格处罚


7月29日,衡阳市某客运公司负责人主动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3000元罚款。

今年6月30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两客一危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核查车辆报警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旗下牌照湘DB9732车驾驶员从广东驾车返回衡阳途中,9分钟内连续发生4次闭眼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飞速(最高时速高达98公里)行驶的困顿性生理疲劳驾驶行为。据车载视频显示,驾驶员此时已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且该车在持续报警期间,其公司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也未及时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履职尽责不到位,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即依法依规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教育。随后,道路客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核查动态监控视频时发现,该名驾驶员前期已经发生类似困顿性生理疲劳驾驶行为数起,且经教育培训停岗整改后重新返岗依旧未能改正。

7月27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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