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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3-02-27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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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具体修改如下

#01

删除第八条。


(原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02

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原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不再要求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只要求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03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原第十一条第四项: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即不再要求提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04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原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05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800元”修改为“200元”。


(原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06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原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内容修改后,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反馈的途径和方式

此次《决定》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8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tianguifei@mo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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