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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定远县交通局发文推广营运货车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

更新时间:2023-09-27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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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定远县交通局发文推广营运货车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



近日,定远县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营运货车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科技保障水平。

在应用范围上《通知》强调,新进入市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预碰撞报警装置,既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安装的不得投入运营。应进一步引导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预碰撞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实时报警及预碰撞实时安全告警。

在工作要求上《通知》要求,一要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三要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有序推进;四要注重监控应用,促进行业安全。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广营运货车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

局属相关股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道路运输企业:

近年来,道路运输较大以上事故频发,特别是货运车辆事故占比较高,为深刻汲取2023年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泸州合江境内)“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和近期全国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相关文件要求,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动态监管,及运输企业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系统自动识别和实时提醒、人工事前干预等方式实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积极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决定在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科技保障水平。现将进一步推广营运货车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范围

(一)新进入市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预碰撞报警装置,既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安装的不得投入运营。

(二)进一步引导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预碰撞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实时报警及预碰撞实时安全告警。

二、相关技术要求

(一)安装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性能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所附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的要求。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标准》(JT1749-2019)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的监控平台。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等标准。

(四)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等标准。

三、平台新建、变更和社会化服务标准

(一)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通过后,将备案材料报备至辖区交通主管部门。

四、推广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技防”能力、促进营运车辆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各道路运输企业务必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营运货车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以事故主动预防、隐患及时消除、减少事故发生为宣传重点,进一步提高企业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第三方安全监测机构、社会化平台企业、保险金融机构及通信运行商等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有序推进。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制定推广计划,加强工作部署和协调,确保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在推广过程中,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原则,不得指定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品牌和型号,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产生的动态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四)注重监控应用,促进行业安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监督驾驶员规范操作行为,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预警和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鼓励推广符合国标要求、有资质的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其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

注:各道路运输企业由执法大队负责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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