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发布,为何要采用双存储?
日前,《汽车行驶记录仪》修订版正式发布,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公安部,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应具安装自检功能和开机自检功能。
开机自检功能:在记录仪安装自检正常后,每次点火开关(ACC)打开时,应首先对定位、通信、存储等模块和信号输入状态进行自检。如开机自检未通过,应显示对应的异常信息,并向车辆输出记录仪异常的自检状态信号。
标准规定了记录仪应具备数据记录功能,包括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驾驶人信息记录、日志记录和数据记录存储格式等。
速度记录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测量范围至少为0 km/h~220 km/h,分辨率不大于1 km/h。
记录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所在位置信息;记录数量不少于最近50条。
视频记录内容包括:面向驾驶人和车辆前方两个通道的视频,车长大于或等于 6m 的纯电动客车增加记录加速踏板通道的视频;
自动分段记录和存储的音视频流数据,相邻两段之间最大记录间隔不大于 0.04 s;
视频流采用 H.264 或 H.265 编码,音频流采用 G.711、G.726、AAC 等编码,音视频以 MP4、QTFF或 AVI 封装格式存储,音视频记录的存储格式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标准规定记录仪应具备USB数据通信功能、有IC卡信息识别通信功能、蓝牙数据通信功能,同时支持通用的无线公共网络通信。
此外,标准还对数据通信接口做了规定,记录仪应配置USB接口、驾驶人信息识别接口、无线公共网络通信天线、卫星定位通信天线等物理接口。
记录仪应能通过语音方式提示安全警示状态,语音提示的内容、进程等应与当前行驶状态相匹配。提示类型及内容包括:
在驾驶人未登录情况下驾驶车辆时,应在前 5min 内提示驾驶人登录身份,显示器同时显示未登录提示信息,提示频率为每分钟提示 1 次;
在记录仪自检或速度状态判定为异常时,应在前 5min 内提示自检异常或速度状态异常,提示频率为每分钟提示 1 次。
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定位通信方式应支持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用于道路运输车辆的记录仪的定位功能应符合JT/T 794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