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高级驾驶辅助、驾驶员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设备”)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在原有卫星定位技术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驾驶员驾驶行为的监控,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之外,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所属车辆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实施省级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省智能监管系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建设本地智能监管相关系统,省智能监管系统提供数据对接服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车载设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及《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第八条 车载设备产生的车辆位置、行驶状态、驾驶员驾驶行为、违规报警等数据,应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讯协议规范》要求,通过车载设备的主链路直接、实时上传至省智能监管系统,不得通过中间平台转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营运手续和年度审验时,应当对车载设备安装及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要求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已安装但未能在智能监管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使用省智能监管系统,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在省智能监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建立三级风险等级制度,一级最高。具体风险等级划分,将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发布更新。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监控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载设备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车载设备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车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运输经营任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本经营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控工作。专职监控人员置原则上按照每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道路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省智能监管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和驾驶员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将违法违规驾驶员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对全体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控数据。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及驾驶员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的,不因委托关系而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由第三方机构实时、准确地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安全监控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受委托道路运输车辆数量,合理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第三方机构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动态安全监控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向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省智能监管系统获得账户权限,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对受委托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并接受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第三方机构备案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不得人为干扰、屏蔽车载设备信号,不得破坏车载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或遮挡车载设备。发现车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向所属经营单位的监控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应通过车载设备进行身份识别,无《从业资格证》或非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在岗驾驶员不得驾驶道路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并合理安排休息,不得疲劳驾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收到车载设备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的,应当立即按要求纠正违规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
第四章 政府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逐级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考核通报办法详见附件2。第二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对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未处理的报警信息进行督办,每月对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按职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未处理的报警信息进行督办,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的报警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反馈。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管理需要,在智能监管系统中划分道路运输企业预警信息的监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加强日常随机抽查管理。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加强日常随机抽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
第三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道路运输、综合执法、信息技术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疲劳驾驶指道路运输驾驶员日间(6点至22点)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夜间(22点至次日6点)连续驾驶车辆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超速行驶指道路运输车辆以大于最高限速值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30秒(其中客运车辆夜间大于最高限速值的80%);严重超速指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最高限速值的20%且小于30%的;十分严重超速指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最高限速值的3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起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年。原粤交运〔2014〕48号文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 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备案要求一、备案范围
在我省区域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二、备案基本要求
具备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和车载设备维护服务的能力,具体如下:
(一)在所服务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所属地市设有固定的服务机构和监控中心,具有提供设备安装维护等服务的技术人员、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监控的专职监控人员;
(二)有自建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应用管理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平台标准、系统三级等保等要求,可接入受委托车辆的卫星定位及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可实现平台报警功能升级、平台智能化升级和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其他个性化动态监控服务;
(三)监控中心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IT设备、信息网络、监控坐席、电子监控大屏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四)专职监控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提供24小时监控服务要求,实行分班次监控且每班次最低不少于4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本单位或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各地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构监控人员配备要求。
(五)有健全、完善的第三方动态监控相关管理制度。
三、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和电子材料各一份,按照类别、顺序进行整理,并提供原件备查。其中复印件使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电子资料采用PDF格式。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分公司形式提供服务的,还应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1、经营场所情况,包括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现场照片。
2、提供服务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岗位分工明细和近三个月人员在本地社保缴纳情况。
3、提供风险监测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包括系统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的声明、系统三级等保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制度情况,包括车载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制度。
四、备案程序
(一)提供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的机构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向拟开展经营区域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电子版材料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提交至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纸质复印材料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在智能监管系统上免费为第三方机构开通委托监控权限,道路运输企业可将所属车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动态监控。
五、其他事项
(一)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备案资质及已受委托的车辆动态监控业务,并承担所服务道路运输企业的一切损失: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通过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备案资质的;
3、无法提供每天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和车载设备维护服务的;
4、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二)第三方机构应使用省智能监管系统处理受委托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情及管理部门下发的督办信息,使用自建系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工作。
附件2
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
第二条 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分别体现被考核对象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技术指标:1、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省智能监管系统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总数的比率;
2、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省智能监管系统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单位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道路运输车辆数的比率;
3、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道路运输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4、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指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等数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技术规范》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二)管理指标:
1、车均一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2、车均二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3、车均三级风险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三级风险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4、车均其他违规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其他违规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单位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
5、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期内,省智能监管系统不定期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15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
第三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履职情况。包括是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考核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年度工作总结情况;
(二)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
(三)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
第四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二)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五条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技术指标情况: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二)管理指标情况:车均一级风险次数、车均二级风险次数、车均三级风险次数、车均其他违规次数、平台查岗响应率。
第六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度考核由系统自动计算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年度考核由全年月度技术指标、管理指标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其中交通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查看年度总结材料)。
第七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设备故障、信号漂移等数据异常的车辆达到上线车辆的3%及以上;
(二)道路运输企业未反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第三方机构未提供所服务车辆的周度违规情况清单;
(三)第三方机构监控人员数量配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相关备案资质材料逾期未更新。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终端;
(二)上传虚假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或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且负主责及以上责任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限内,暂停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业务,暂停办理第三方机构新增道路运输车辆委托监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