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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11-20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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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完善动态监管工作机制体系。要建立健全工作领导体系,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在智能监管系统应用上的责任分工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动态监管工作。要建立完善与下级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工作联系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和系统应用的高效畅通。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的动态监控工作牵头部门联系方式(格式详见附件2),请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二、压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客运、危运和重型货车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监控数据通过设备主链路实时上报智能监管系统。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开展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的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反馈系统发现的违规问题;对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中小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鼓励引导其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开展监控工作,确保监控工作贯穿车辆和驾驶员运行全过程。各单位要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本地区各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将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风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办理的重要参考。各单位要鼓励引导本地客货源头单位,优先选择使用已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且在智能监管系统内运行情况较好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相关运输任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和管理。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工作,鼓励第三方监控机构规模化经营发展,形成有序竞争格局,切实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监控服务,降低道路运输车辆运行风险。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监控服务、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解决中小运输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业户的委托费用困难问题;鼓励引导第三方监控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在客货源信息匹配、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探索内生动力,降低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控委托费用负担,形成可持续经营的第三方监控模式。要加强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把关经营服务和履约能力,保障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要加强办法和智能监管系统的宣传推广,了解掌握下级管理部门和各道路运输企业在政策执行和系统应用方面的意见建议。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的动态监控工作领导体系建立、专题会议、年度工作总结等情况要及时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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